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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5行初字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徐爱民与射阳县不动产登记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爱民,射阳县不动产登记局,黄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925行初字176号原告徐爱民,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必成,射阳县春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射阳县不动产登记局,住所在射阳县城人民路42号。法定代表人陈少祥,该局局长。第三人黄蓉,居民。原告徐爱民诉被告射阳县不动产登记局、第三人黄蓉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徐爱民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爱民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射阳县不动产登记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徐爱民负担。审判长 许 多审判员 夏 勇审判员 张曙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夷 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