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81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贵溪市千盛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浙隆塑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溪千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浙隆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81民初1544号原告:贵溪千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波。被告:江西浙隆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工业园区。原告贵溪千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浙隆塑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贵溪千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溪千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020元,减半收取计5510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人民币10030元,由贵溪千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夏素明代理审判员 王志超代理审判员 黄小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汪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