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55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赵翠洁与闫帅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翠洁,闫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5589号原告:赵翠洁,女,1974年3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闫帅,女,1988年9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赵翠洁诉被告闫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翠洁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翠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翠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翠洁负担。审判员 马苗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彦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