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9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呈祥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呈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9执442号被执行人李呈祥,男,199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克山县金鼎社区六小区**组,身份证号码2302291993********。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申请人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与被执行人李呈祥罚金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建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陈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