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6执2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胡美云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美云,王婧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2208号申请执行人胡美云,女,1969年4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婧丹,女,1975年4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胡美云与被执行人王婧丹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2016)京0116民初20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王婧丹于二0一六年七月十八日向原告胡美云偿还欠款十三万元,以十三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息百分之六计算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四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由被告王靖丹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美云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王婧丹名下未查找到银行存款,房屋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档案查封其名下车辆及房屋。鉴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胡美云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王婧丹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胡美云发现被执行人王婧丹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王婧丹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洪审 判 员 李印强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