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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1财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连雨与李泽波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连雨,李泽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1财保84号申请人:张连雨,男,汉族,1937年6月15日出生,冀州市。被申请人:李泽波,男,汉族,1972年1月11日出生,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申请人张连雨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泽波驾驶的冀E×××××号重型货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张连雨以其孙子张智勇名下的30000元存折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李泽波驾驶的冀E×××××号重型货车一辆就地扣押在冀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仁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英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