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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执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埕铨与金宝国内仲裁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埕铨,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执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埕铨,男,1990年12月26日生,蒙古族,住前郭县前郭镇民主街民真委*组。被执行人金宝,男,1990年2月3日生,汉族,住前郭县王府站镇腰大洼村平安卜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埕铨与被执行人金宝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通知其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仲裁费3267元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金宝至今未履行法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7月26日,本院作出(2016)吉07执8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金宝位于宁江区沿江街博翔苑194幢1101室房屋(丘地号为22070201020030;建筑面积为97.17平方米)。2016年8月29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6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张埕铨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松原仲裁委员会(2016)松仲经调字第26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海峰审判员  王伟波审判员  任旭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包琦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