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执26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永平与应路华、胡东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平,应路华,胡东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2683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平,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应路华,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胡东驰,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平与被执行人应路华、胡东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应路华、胡东驰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268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敏代理审判员 宛敏强代理审判员 黄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卢孟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