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王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26刑初57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诺(曾用名王小多),2005年6月7日因犯盗窃爆炸物罪、盗窃罪被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1月2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22日因盗窃被宁海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6〕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诺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孟中鸯,被告人王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26日1时许,被告人王诺至宁海县梅林街道槐路村198-2号×室,掰开防盗窗后进入欧某家,盗得1部步步高X6S手机(价值人民币2270元)、1部OPPOR7手机(价值人民币1167元)、1个手提包、1个双肩包及人民币200元。2016年7月28日,被告人王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盗的2部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欧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欧某的陈述,证人叶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片说明,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质量保证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诺退赔被害人欧某人民币二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审 判 员 赵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敉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