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2016)辽0211刑初373号被告人徐某1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1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1刑初373号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1,男。因本案于2015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居民,系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公诉刑诉〔2016〕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1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同军、代理检察员钟晓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1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1于2012年左右开始从事煤炭生意,2013年在某区某沟附近,先后租赁两块地皮,从外地购进煤炭,向某工贸有限公司、大连某轴承有限公司等贩卖牟利。在此过程中,其以合伙投资煤炭生意为由,虚构了某区某厂等不存在的需货单位,先后多次向房某某、汪某某等多名被害人借款,少部分用于煤炭经营,大部分用于支付高额利息及其他费用。因经营利润远低于借款利息,至2015年4月,其经营资金链彻底断裂。随后其还向被害人房某某、汪某某等借款,谎称用于经营煤炭,而后多次大额提取现金或向自己持有的信用卡转款,并于6月初关闭手机后逃匿。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07年,被害人房某某通过工作关系与被告人徐某1相识,后多次从徐处购买煤炭。2014年4月开始,徐某1以合作经营煤炭为由,多次向房某某借款,双方还签订合作协议,以某公司的名义共同经营煤炭,直至2015年4月徐某1资金链彻底断裂。2015年5月3日,徐某1谎称继续投资煤炭,骗取房某某人民币210万元。2、2013年下半年,被害人张某某开始投资徐某1的煤炭生意,多次向被告人徐某1汇款。2015年5月14日,徐某1在资金链彻底断裂的情况下,谎称继续经营煤炭,诈骗张某某人民币12万元。3、2013年12月份,被害人许某1通过张某某介绍,也开始投资徐某1的煤炭生意,多次向被告人徐某1汇款。2015年5月16日,徐某1在资金链彻底断裂的情况下,谎称继续经营煤炭,诈骗许某1人民币18万元。4、2014年5月,被害人董某某通过许某1的介绍,也开始投资徐某1的煤炭生意,多次向被告人徐某1汇款。2015年5月19日,徐某1在资金链彻底断裂的情况下,谎称继续经营煤炭,诈骗董某某人民币20万元。5、2014年9月,被害人汪某某通过许某1介绍,也开始投资徐某1的煤炭生意,多次向被告人徐某1汇款。2015年5月28日,徐某1在资金链彻底断裂的情况下,仍谎称着急向某区某单位送煤,诈骗汪某某人民币46.5万元,并于两日内提现38万元,随后逃匿。6、被告人徐某1自2013年开始向被害人吴某某借款,用于煤炭经营及支付借款利息。2015年5月22日,徐某1在无力还款、准备逃匿的情况下,诈骗吴某某30万元。7、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徐某1以借款买煤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2人民币20万元。8、2011年,被害人谭某某与被告人徐某1相识后,多次从徐处购买煤炭。2015年5月22日,被告人徐某1以能帮助谭某某将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兑换成现金为名,骗取谭某某25万元承兑汇票,于当月28日交给另一被害人房某某充抵债务。后谭某某通过法院公示催告途径,追回15万元承兑汇票,另10万元承兑汇票被侦查机关冻结。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1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徐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解称借张某某、许某1、吴某某的钱都还完了,借徐某2的钱只有10万元没有还。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某1诈骗的数额不准确,部分已经偿还,诈骗谭某某的部分应属于犯罪未遂,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系偶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1于2012年左右开始从事煤炭生意,2013年在甘井子区棠梨沟附近,先后租赁两块地皮,从外地购进煤炭,向某工贸有限公司、大连某轴承有限公司等贩卖牟利。在此过程中,其以合伙投资煤炭生意为由,虚构了某区某厂等不存在的需货单位,先后多次向房某某、汪某某等多名被害人借款,少部分用于煤炭经营,大部分用于支付高额利息及其他费用。因经营利润远低于借款利息,至2015年4月,其经营资金链彻底断裂。随后其还向被害人房某某、汪某某等借款,谎称用于经营煤炭,而后多次大额提取现金或向自己持有的信用卡转款,并于6月初关闭手机后逃匿。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07年,被害人房某某通过工作关系与被告人徐某1相识,后多次从徐处购买煤炭。2014年4月开始,徐某1以合作经营煤炭为由,多次向房某某借款,双方还签订合作协议,以美达公司的名义共同经营煤炭,直至2015年4月徐某1资金链彻底断裂。2015年5月3日,徐某1谎称继续投资煤炭,骗取房某某人民币210万元。2、2013年下半年,被害人张某某开始投资徐某1的煤炭生意,多次向被告人徐某1汇款。2015年5月14日,徐某1在资金链彻底断裂的情况下,谎称继续经营煤炭,诈骗张某某人民币12万元,同年5月21日、5月22日共转账还款人民币4.6万元。3、2013年12月份,被害人许某1通过张某某介绍,也开始投资徐某1的煤炭生意,多次向被告人徐某1汇款。2015年5月16日,徐某1在资金链彻底断裂的情况下,谎称继续经营煤炭,诈骗许某1人民币18万元,后转账还款共计人民币2.3万元。4、2014年5月,被害人董某某通过许某1的介绍,也开始投资徐某1的煤炭生意,多次向被告人徐某1汇款。2015年5月19日,徐某1在资金链彻底断裂的情况下,谎称继续经营煤炭,诈骗董某某人民币20万元。5、2014年9月,被害人汪某某通过许某1介绍,也开始投资徐某1的煤炭生意,多次向被告人徐某1汇款。2015年5月28日,徐某1在资金链彻底断裂的情况下,仍谎称着急向某区某单位送煤,诈骗汪某某人民币46.5万元,并于两日内提现38万元,随后逃匿。6、被告人徐某1自2013年开始向被害人吴某某借款,用于煤炭经营及支付借款利息。2015年5月22日,徐某1在无力还款、准备逃匿的情况下,诈骗吴某某人民币30万元。7、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徐某1以借款买煤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2人民币20万元。8、2011年,被害人谭某某与被告人徐某1相识后,多次从徐处购买煤炭。2015年5月22日,被告人徐某1以能帮助谭某某将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兑换成现金为名,骗取谭某某25万元承兑汇票,于当月28日交给另一被害人房某某充抵债务。后谭某某通过法院公示催告途径,追回15万元承兑汇票,另10万元承兑汇票被公安机关冻结。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采信的被害人房某某、张某某、汪谭、徐某2、谭某某的陈述,证人姜某某、郝某某、方某某、尚某某、王某1、刘某某、王某2、许某2、邹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某1的供述与辩解,现场照片、视频光盘,书证案件登记表、110接警信息、立案决定书、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银行明细、徐某1房产、车辆查询、房产估价鉴定、照片、借条、投资合作协议、增值税发票、账户明细、账目清单、某贸易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害了公私的合法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多次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部分赃款已被追缴,酌情从轻处罚。由公安机关冻结的案涉承兑汇票,因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故本案不予处理。辩护人与上述认定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5日起至2028年3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二、案涉赃款应继续追缴并返还被害人。(详见清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段丽人民陪审员 陈锋人民陪审员 王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