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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12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小丽,全新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小丽,全新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12214号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842166420。法定代表人:蓝立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罗小丽,女,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全新陆,男,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小丽、全新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聂源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驿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