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4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付礼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付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4253号罪犯张付礼,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文盲,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3月20日作出(2010)一中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付礼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二中刑执字第31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二中刑执字第27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7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执行机关天津市河西监狱提出对罪犯张付礼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6年10月19日立案并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付礼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付礼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表扬奖励四次。另查,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困难证明)。上述事实,有天津市河西监狱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困难证明、消费明细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付礼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付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7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困难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鸣志审 判 员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阎 涛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