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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执134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杨玉发与王殿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发,王殿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2执1348-2号申请执行人杨玉发,男,生于1968年2月20日,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王殿宝,男,生于1981年6月10日,汉族,住济南市。杨玉发与王殿宝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7日作出(2014)历城民初字第3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玉发于2016年6月25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殿宝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法律义务,未果。本院依法向济南市房管局、车管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通过全国执行网站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证券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少量存款,本院依职权划拨至本院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王殿宝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历城民初字第33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庆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