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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刑终1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廖昌卫徇私舞弊减刑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某某

案由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终169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某某,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中共党员,本科文化,捕前任湖南省茶陵监狱二监区副监区长,住湖南省茶陵县。因涉嫌犯徇私舞弊减刑罪,2015年11月24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于2016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冷必元,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廖某某犯徇私舞弊减刑罪一案,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6)湘0281刑初6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廖某某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付均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廖某某及其辩护人冷必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廖某某从2009年2月起任湖南省茶陵监狱二监区副监区长,分管改造工作。具体负责监区罪犯生活、生产秩序的管理和对罪犯奖、惩进行考核,查处违反监规的罪犯。其间被告人廖某某不履行职责,对违反监规的史某、余某某、瞿某1、赵某1、陈某某五名罪犯不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徇私舞弊,致使其在不符合减刑条件的情况下得以减刑。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1月1日,罪犯雷某向被告人廖某某报告有人在二监区一房间内打牌。廖某某听后来到该房间,发现罪犯史某、余某某、瞿某1、赵某1、陈某某等人正在打扑克牌斗牛。廖某某对参赌的几名罪犯当场进行了训斥并逐一搜身,没收了扑克牌和现金1000余元,后将收缴的扑克牌丢弃在垃圾桶中,既没有将上述情况报告二监区领导,也没有将查缴的现金上缴。事后,罪犯史某、余某某、赵某1、瞿某1、陈某某担心赌博一事影响减刑,先后送了八条黄芙蓉王香烟给廖某某,廖某某收下烟后未按规定对上述违规罪犯进行处理。2015年,罪犯瞿某1的父亲瞿某2为了让廖某某关照瞿某1,先后送了2000元现金、两条蓝芙蓉王香烟、两条黄芙蓉王香烟和一些烟花鞭炮给廖某某。2、2015年1月30日下午,二监区组织进行大清监,罪犯史某被查出私藏现金和白酒。二监区监区长李某某在全体服刑人员大会上当场宣布罪犯史某私藏现金和白酒,三年之内不得减刑和假释。廖某某作为分管改造工作的副监区长,应当对史某私藏现金和白酒一事进行处理,但其未按规定进行处理,且在二监区管教股股长曹某向廖某某请示如何处理后仍未对史某作出处理。因被告人廖某某未按《湖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规定对罪犯瞿某1、余某某、赵某1、陈某某、史某作出警告、扣分处理,导致上述罪犯在2015年1月的考核中无违规及处罚记录。之后廖某某还违反《关于呈报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工作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利用自己分管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在监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罪犯减刑时帮助上述罪犯隐瞒违规事实,并在《罪犯评审鉴定表》、《呈报罪犯减刑假释会议记录》上审核签字,先后在茶陵监狱2015年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呈报减刑人员名单时同意呈报罪犯瞿某1和史某、罪犯余某某和陈某某以及罪犯赵某1的减刑,后经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罪犯瞿某1减刑两年、罪犯余某某减刑六个月、罪犯陈某某减刑一年、罪犯赵某1减刑一年。而罪犯史某因在2015年1月30日被发现私藏白酒和现金,在二监区呈报的减刑被撤回,但2015年5月5日史某被调监到四监区后,廖某某未将史某赌博和私藏现金、白酒的违规行为向四监区通报,以致罪犯史某在四监区顺利呈报减刑,并在2015年9月29日被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半年。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被告人廖某某被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在醴陵市红瓷宾馆监视居住。《湖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同时给予禁闭;(三)私藏白酒、喝酒的;(八)聚众赌博的;《茶陵监狱呈报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受到警告处分的罪犯,从受到处罚的当月起计算,一年内不得呈报减刑。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证明:1、被告人廖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职务任免通知,《湖南省茶陵监狱精细化管理工作职责汇编》复印件、考勤记录、《茶陵监狱呈报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工作暂行规定》、《湖南省监狱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复印件、茶陵监狱二监区一月罪犯考核月报表及罪犯月考核情况汇总表、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出监鉴定表、刑事裁定书、呈报罪犯减刑假释会议记录、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分汇总表、罪犯奖惩登记表、罪犯考核台帐、罪犯减刑审核表等书证证明被告人廖某某系司法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罪犯被减刑的情况,证明瞿某1、史某等五名罪犯违返监管规定,被告人廖某某处置的相关情况及被告廖收受财物的情况。2、证人赵某2、余某某、史某、瞿某1、赵某1、陈某某、石某、瞿某2、李某某、邬某某、曹某、詹某、龚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六张等,证明被告人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侦查机关在讯问过程中没有违规情形。宣判后,廖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其和辩护人均辩称“史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聚众赌博,已对他们的行为已经依职责进行了处理,一审适用法律错误”。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基本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廖某某身为湖南省茶陵监狱二监区分管改造工作的副监区长,对罪犯史某、余某某等人聚众赌博及史某私藏现金和白酒等行为未严格执行《湖南省监狱管理文件》及《茶陵监狱罪犯考核暂行规定》进行处理和建档,致使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得以减刑,其行为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故上诉人廖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一审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廖某某及其辩护人均辩称“余某某等人打牌的行为不属于聚众赌博”,经查,监狱属于对罪犯进行改造的特殊场所,《湖南省监狱管理文件》对赌博和聚众赌博进行了区分。罪犯史某、余某某等人违规携带现金打牌应属于聚众赌博,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廖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且适应缓刑对当地没有重大影响,可以适用缓刑。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树萍审 判 员  陈平平代理审判员  杨 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雅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