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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49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14983昆山市周庄镇林达包装厂与江阴市鼎恒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周庄镇林达包装厂,江阴市鼎恒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4983号原告:昆山市周庄镇林达包装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周庄镇云南村九组,组织机构代码72417359-9。法定代表人:李林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龙,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鼎恒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新城璜土迎宾东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55115508-4。法定代表人:王海荣。原告昆山市周庄镇林达包装厂诉被告江阴市鼎恒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2016年10月27日,原告昆山市周庄镇林达包装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昆山市周庄镇林达包装厂负担。审判员  孙得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屈玲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