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民初3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卢光霞与刘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光霞,刘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4民初3697号原告:卢光霞,女,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企业职工,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刘文龙,男,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庐江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庐江县。原告卢光霞与被告刘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汪岳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光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文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卢光霞诉称:2015年3月11日,刘文龙因经营资金紧张向卢光霞借款50000元用于周转,并出具借条1份,当时双方约定1年后还清欠款。2015年12月16日,刘文龙再次因经营资金紧张向卢光霞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当时双方约定五个月后归还。2016年5月20日下午,卢光霞在庐江县庐城镇足享人生足疗店找到刘文龙,要求刘文龙立马还款,后刘文龙骗说拿借据还款,卢光霞给其原始借据后,刘文龙将其撕毁,不予还款。现请求:1、判令刘文龙归还卢光霞借款本金9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刘文龙支付。刘文龙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1日,刘文龙向卢光霞借款50000元,同日刘文龙向卢光霞出具借条1份。此后,卢光霞向刘文龙多次催讨,刘文龙拖延未付。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卢光霞提交的身份证1份,证明其身份情况;2、卢光霞提交的借条1份,证明刘文龙向卢光霞借款的情况;3、卢光霞的当庭陈述。以上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据,业经庭审核实,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刘文龙向卢光霞借款50000元,有借条为凭,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卢光霞要求刘文龙归还此笔借款本金5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卢光霞称“2015年12月16日,刘文龙再次因经营资金紧张向卢光霞借款40000元”,因卢光霞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现卢光霞要求刘文龙归还此笔借款本金4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文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卢光霞借款本金50000元;二、驳回原告卢光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卢光霞负担500元,被告刘文龙负担5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岳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钊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