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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7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5)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义乌市聚耐工艺品厂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义乌市聚耐工艺品厂

案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7138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号***房。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聚耐工艺品厂。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剡溪村。经营者:金尾仙,女,196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聚耐工艺品厂关于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因原告逾期至今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玲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