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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3民初33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媛媛与被告张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媛媛,张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3民初3336号原告赵媛媛,女,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大连市旅顺口元宝街110号,现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张新华,女,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西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媛媛与被告张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它等值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原告在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42万元范围内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媛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新华名下42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洪鸿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