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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肇庆市高要区振业水产有限公司与梁裕培、陆间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庆市高要区振业水产有限公司(原高要市振业水产有限公司),梁裕培,陆间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执154号申请执行人:肇庆市高要区振业水产有限公司(原高要市振业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马安铜鼓岗。法定代表人:李振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思扬,广东天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莎,广东天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裕培,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陆间开,女,1964年2月2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肇庆市高要区振业水产有限公司(原高要市振业水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裕培、陆间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肇中法民四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梁裕培、陆间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梁裕培、陆间开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陆间开在本辖区内仅有座落在肇庆市高要区的一间房屋,已被另案查封;无发现被执行人梁裕培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聂庆光审 判 员  张国良代理审判员  钱智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倩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