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执1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郑必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郑必红,姚有利,方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1521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机构代码:69701399-4,住所开化县马金镇。负责人:程敏,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余梅芬,系该社职工。被执行人:郑必红,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姚有利,男,195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方建民,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与被被执行人郑必红、姚有利、方建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0月19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可供变现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10月1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5014.33元及利息(利息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付),案件执行费725.2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152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瑞标审 判 员 伍秋林审 判 员 朱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余开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