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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5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星光支行与李婷、李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星光支行,李婷,李旎,覃晓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1814号原告: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星光支行,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3-6号金秋大厦一层01号商铺。代表人:胡婷,行长。委托代理人:卢翔飞、毛廷颖,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被告:李婷,女,汉族,1988年1月15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告:李旎,女,汉族,1980年5月10日出生,住南宁市。被告:覃晓琳,女,壮族,1982年6月8日出生,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原告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星光支行与被告李婷、李旎、覃晓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星光支行以被告已主动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星光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37元,减半收取1768.5元,财产保全费1329元,共计3097.5元,由原告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星光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陆佳佳人民陪审员  罗应辉人民陪审员  韦玲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韦莹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