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民终56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唐山市妇幼保健院、于文洁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市妇幼保健院,于文洁,甄立军,玉田县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终56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妇幼保健院。法定代表人:易建平,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董建福,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文洁,女,1980年6月24日生,回族,农民,现住玉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甄立军,男,1982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原审被告:玉田县医院。法定代表人:刘长杰,该院院长。上诉人唐山市妇幼保健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5)玉民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京正(2015)临医鉴字第2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关于上诉人唐山市妇幼保健院的诊疗行为及过错分析结果认定上诉人对甄赫祥死亡承担20%赔偿责任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5)玉民初字第981号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520元,退还上诉人唐山市妇幼保健院。审 判 长 李建波代理审判员 许永委代理审判员 苗会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