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50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佛山市南海鸿会酒吧、李文鸿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佛山市南海鸿会酒吧,李文鸿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502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系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杜冠鹏,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桂娥,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鸿会酒吧,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东秀南边村穗盐路东16号之一首层局部、二、三层。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914406050524572729。投资人:李文鸿。被告:李文鸿,男,汉族,1960年8月22日出生,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佛山市南海鸿会酒吧、李文鸿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鸿会酒吧、李文鸿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鸿会酒吧、李文鸿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该款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起诉时已全额预交,对多预交部分,在本裁定书生效后,经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菡人民陪审员 何咏君人民陪审员 李健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严泳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