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民初2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与王宝芹、申文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王宝芹,申文广,王红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21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住所地安阳市解放大道中段。负责人武建国,行长。被告:王宝芹,女,1963年12月24日出生。被告:申文广,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被告:王红新,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与被告王宝芹、被告申文广、被告王红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娟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人民陪审员 陈 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