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执字第25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邵宗文、杨正平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杨正平,邵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民执字第2500号申请执行人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址: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中创龙园18楼F号房。负责人:姜洪军,职务: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艾伦,贵州贵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执行人杨正平,女,汉族,1965年7月3日生,住贵阳市南明区。委托代理人:蔡远、杨晓坷,贵州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第三人:邵宗文,男,1963年4月9日生,汉族,原住四川省资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执字第1848号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返还申请执行人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不当得利17728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012元,执行费2589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杨正平、邵宗文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决定书,经过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并外出向不动产的登记部门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杨正平名下有一处房产,我院已将其查封。因被执行人杨正平名下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将执行情况详细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谭 晖审 判 员 黄小春审 判 员 颜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家 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