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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郑海山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童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24刑初24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甲,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开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开化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12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被告人童某甲,女,1968年12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开化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开化县。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6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公诉刑诉〔2016〕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童某甲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庆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缪书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甲、童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9月至12月,被告人郑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要求被告人童某甲为其“六合彩”坐庄开票,后被告人童某甲在开化县马金镇霞山村其家中先后接受汪某、童某等人“六合彩”投注,累计投注额40000余元,并将上述所接受的投注上报给被告人郑海,其中被告人郑某甲非法获利10000余元,被告人童某甲从中收取8%一10%的手续费,非法获利32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销售“六合彩”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的“六合彩”投注,且收受投注额累计达到400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童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童某甲退出违法所得,酌定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郑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童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郑某甲、童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郑某甲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审前社会调查表明,被告人郑某甲、童某甲所在基层组织和开化县司法局同意对被告人郑某甲、童某甲适用非监禁刑和落实监管措施。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甲、童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郑某甲、童某甲的供述,证人郑守兴、郑某1、汪某、童某、郑某2、卢某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和检查照片、辨认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六合彩”开票收据、码单记录、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退违法所得凭证、审前社会调查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销售“六合彩”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童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金额累计人民币400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童某甲如实供述自已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童某甲已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郑某甲、童某甲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郑某甲、童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郑某甲、童某甲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被告人郑某甲、童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10000元。二、被告人童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3300元。三、被告人郑某甲违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童某甲违法所得32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庆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2、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4、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5、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