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77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与胡星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胡星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7733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903848467F),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龙中路268号。负责人:秦虎洲,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道建,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特别授权。被告:胡星,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诉被告胡星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黎朝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樊娇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