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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执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书连与攀枝花市唔嗰滋澳门豆捞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连,攀枝花市唔嗰滋澳门豆捞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1040号申请执行人张书连,女,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唔嗰滋澳门豆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340号。法定代表人傅深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书连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402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攀枝花市唔嗰滋澳门豆捞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唔嗰滋澳门豆捞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川0402执104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贵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