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7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吕宝君与张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宝君,张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黑8107民初388号 原告吕宝君,男,汉族。 被告张辉,女,汉族。 原告吕宝君诉被告张辉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七日内立案受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适用公告送达方式向被告送��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该公告刊登于《人民法院报》(2016年7月26日)G36。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宝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辉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宝君诉称,2000年12月22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离家出走,现分居三年无法取得联系,致使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无财产需要法庭处理。现请求一、原、被告离婚;二、案件受��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张辉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吕宝君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举示如下3组证据: 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二人的身份。 2.结婚证原件��份,欲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 3.黑龙江省查哈阳农场出具的证明原件一份,证明内容:“张辉是我海洋第三作业区职工,女,汉族,张辉于2014年2月份离家出走后,离开本作业区至今未回,欲证明被告张辉离家出走的时间及原、被告长期分居的事实。 被告张辉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的认证意见为:原告所举的三份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所要证明的问题,本院予以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举证及庭审调查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2000年12月22日在农垦查哈阳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被告于2014年2月份离家出走。 本院认为,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被告张辉于2014年2月份至开庭审理时已逾二年,被告不与原告吕宝君共同生活,不尽家庭义务,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己破裂。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吕宝君与被告张辉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000元,由原告吕宝君负担。 在未领取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前,双方不得另行登记结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审 判 长 袁 会 东 审 判 员 王 斌 代理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端木秋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