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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民初45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祝应存与李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应存,李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4599号原告:祝应存,男,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江山市区。被告:李军,男,汉族,1981年2月12日出生,住江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应存与被告李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祝应存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应存以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应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祝应存负担。审判员  王江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