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民初45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祝应存与李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应存,李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4599号原告:祝应存,男,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江山市区。被告:李军,男,汉族,1981年2月12日出生,住江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应存与被告李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祝应存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应存以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应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祝应存负担。审判员 王江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