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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48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静静与王朋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静,王朋朋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4862号原告:张静静,女,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婉君,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朋朋,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静静与被告王朋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静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晓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艳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