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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6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大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彭建省,深圳市神话娱乐有限公司,深圳市顺昌龙商砼服务有限公司,彭建县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大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彭建省,深圳市神话娱乐有限公司,彭建县,邱志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605号原告深圳市大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招商局科技企业加速器A3栋C322,组织机构代码067199472。法定代表人金丽。委托代理人陈维文,广东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亚郎,广东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建省,男,汉族,1970年2月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深圳市神话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天利中央商务广场4层01-05、07-09号,组织机构代码682006468。法定代表人邱志坚。深圳市顺昌龙商砼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乔城北路高发东方科技园3#厂房(华兴)5-1,组织机构代码767584638。法定代表人彭建省。被告彭建县,男,汉族,1974年11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邱志坚,男,汉族,1968年9月2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陆河县河田镇上径村委会下屯村**号,身份证号码4415231968********。上列原、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大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维文到庭参加诉讼,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彭建省返还借款本金400万元以及利息682666.68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4年9月12日至2015年5月28日,其后另行计算),被告深圳市神话娱乐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顺昌龙商砼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彭建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邱志坚为本案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均缺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案相关事实2014年8月12日,原告与被告彭建省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编号DXJ20140812001),约定被告彭建省向原告借款40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4年9月11日止,自原告借出款项到达被告帐户或被告指定帐户当日起算,按月利率5%计收利息。若借款期限届满未按时偿还本金的,从借款之日起,本金按月利率5%计收利息,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还款方式为借款期满时一次性归还本金,利息每月18日支付当月整月利息,即本月12日至次月11日的利息。放款方式为400万元支付给彭建省民生银行深圳南山支行62×××83账户。2014年8月12日,被告彭建省出具了《借款借据》,确认了借款期限为2014年8月12日到2014年9月11日。2014年8月12日,被告深圳市神话娱乐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顺昌龙商砼服务有限公司、彭建县分别出具《担保书》,自愿为被告彭建省向深圳市大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编号DXJ20140812001项下的人民币4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期间为保证书签订之日至原告收回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等费用止。2014年8月11日,被告邱志坚作为被告深圳市神话娱乐有限公司的一人股东,出具一份《股东决议》中,同意为彭建省向原告的借款4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将以公司资产及相关股东个人资产抵押/质押给原告,担保的主债权为DXJ20140812001号《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8月12日,将借款本金40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被告彭建省。但被告彭建省至今未偿还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彭建省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支付了借款400万元,故双方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借款合同签订后,被告彭建省未及时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关于月利率5%的约定违反的相关法律规定,对超出的部分原告主动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深圳市神话娱乐有限公司、深圳市顺昌龙商砼服务有限公司、彭建县、邱志坚自愿为被告彭建省的借款提供担保,应与被告彭建省对上述借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彭建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大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银行贷款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8月12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神话娱乐有限公司、深圳市顺昌龙商砼服务有限公司、彭建县、邱志坚对被告彭建省需承担的上述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彭建省、深圳市神话娱乐有限公司、深圳市顺昌龙商砼服务有限公司、彭建县、邱志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力  英人民陪审员 徐  小  妹人民陪审员 李  柳  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俊鑫(兼)书 记 员 江  伟  娣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5页共6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