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3执18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2016)冀0823执1846号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于海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海,李艳,付俊杰,薛长军,王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3执1846号申请执行人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泉镇法定代表人宋慧菊。被执行人于海,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住所地小寺沟镇,联系方式1383245****。被执行人李艳,女,1975年5月5日出生,住所地平泉镇,联系方式1383245****。被执行人付俊杰,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住所地平泉镇,联系方式1383245****。被执行人薛长军,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住所地黄土梁子镇,联系方式1383245****。被执行人王雨华,男,住所地小寺沟镇,联系方式1383245****。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于海等借款��同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平民初字第017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8-1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人剩余债权,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玉国审判员 王占才审判员 魏子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骏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