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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4民初6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李加宝与张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宝,张德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4民初6616号原告:李加宝,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被告:张德艳,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原告李加宝与被告张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2016年10月26日,原告李加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加宝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李加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兆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梦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