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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7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李进新与易云军、莫小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进新,易云军,莫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7执177号申请执行人李进新,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被执行人易云军,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被执行人莫小玲,女,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申请执行人李进新与被执行人易云军、莫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327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易云军、莫小玲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易云军、莫小玲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0327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易云军、莫小玲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良豪审判员  谢良程审判员  卿钟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雷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