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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刑终1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赵某甲交通肇事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石某丙,石某丁,石某戊,胡某甲,赵某乙,赵某丙,黑龙江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刑终197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被害人石某甲妻子),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21974********,女,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镇**街。(未出庭)诉讼代理人石某乙(被害人石某甲哥哥),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811966*********,男,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讷河市**局干部,住讷河市**街。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丙(被害人石某甲父亲),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811935********,男,1935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镇**街。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丁(被害人石某甲长子),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812004********,男,2004年**月**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黑龙江省讷河市**镇**街。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戊(被害人石某甲长女),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811998********,女,1998年**月**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黑龙江省讷河市**镇**街。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甲(被害人赵某甲妻子),女,1969年**月**日出生农民,住讷河市**镇**村**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乙(被害人赵某甲的长子),男,1992年**月**日出生,农民,住讷河市**镇**村**组。原审被告人赵某丙,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21973********,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讷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乡**村**组。2014年9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大厦**单元**号房,组织机构代码68******-6。法定代表人关某甲,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路**乐园**号楼**单元**层**号,组织机构代码78******-x。代表人沈某甲,该公司经理。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审理讷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丙犯交通肇事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丙、王某甲、石某丁、石某戊、胡某甲、赵某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5)讷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赵某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丙、王某甲、石某戊、石某丁的民事诉讼请求;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桂苹、赵某乙的民事诉讼请求。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公诉机关未抗诉,原审被告人赵某丙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对一审判决不服,以本案的案由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即“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丙、王某甲、石某戊、石某丁的民事诉讼请求;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桂苹、赵某乙的民事诉讼请求。”二、将此案附带民事部分发回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 知审判员 曹 净审判员 朱英杰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万堃本裁定所引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