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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1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思仲东与刘铠靓、常志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思仲东,刘铠靓,常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318号申请执行人:思仲东,男,汉族。被执行人:刘铠靓,男,汉族。被执行人:常志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思仲东与刘铠靓、常志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身份及住址信息不详,无法对被执行人财产实施有效查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思仲东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海荣审 判 员  肖继宏代理审判员  高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