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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04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李峰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804刑初370号公诉机关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峰,男,1985年6月1日出生,满族,小学,无业,辽宁省岫岩县人。因盗窃罪于2014年4月30日被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因盗窃罪于2015年11月3日被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6月19日因盗窃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6月21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以营鲅检公刑诉(2016)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峰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荔、代检察员杨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9日1时许,被告人李峰窜至营口市鲅鱼圈区水世界洗浴中心三楼休息大厅,趁被害人刘某睡觉之机,将其放在沙发上的三星手机盗走,经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590元。被盗手机已返还被害人。2016年6月19日2时许,被告人李峰窜至营口市鲅鱼圈区海韵洗浴中心二楼休息大厅,趁被害人高某某睡觉之机,将其放在沙发上的苹果6S手机盗走,经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121元。被盗手机已返还被害人。另查,2016年5月17日,被告人李峰因犯盗窃罪被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害人刘某、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峰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赃物已全部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尚振武人民陪审员  温 暖人民陪审员  臧晓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宁伊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