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民初3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苏地德与陈仕忠、许彩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地德,陈仕忠,许彩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6民初3204号原告:苏地德,男,194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振,德化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仕忠,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许彩吉,女,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苏地德与被告陈仕忠、许彩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地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仕忠、许彩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地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陈仕忠、许彩吉共同偿还借款37000元;2.判决陈仕忠、许彩吉偿付自起诉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3.陈仕忠、许彩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28日,陈仕忠因经商需要向苏地德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苏地德收执,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借款期间苏地德向陈仕忠购买了热水器一台,价值3000元,双方同意在借款本金中扣除;经催讨陈仕忠于2016年3月18日偿还借款10000元,尚欠借款37000元。嗣后,陈仕忠拒不偿还。许彩吉与陈仕忠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应共同偿还。审理中,苏地德将借款利息请求变更为自起诉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另查明,陈仕忠与许彩吉于1990年4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陈仕忠、许彩吉均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苏地德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份、结婚申请书一份为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互相印证,与本案的借贷关系有必然的联系,故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陈仕忠尚欠苏地德借款37000元,该事实有陈仕忠出具给苏地德的借条及苏地德的当庭陈述为据,事实清楚,陈仕忠应当偿还。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属于公民之间的不定期无息贷款,现苏地德要求陈仕忠支付自起诉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予支持。陈仕忠向苏地德借款的行为发生在陈仕忠与许彩吉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陈仕忠、许彩吉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借款确系陈仕忠之个人借款,因此,陈仕忠的上述债务应认定为陈仕忠与许彩吉的共同债务,许彩吉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陈仕忠、许彩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不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等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综上所述,苏地德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陈仕忠、许彩吉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苏地德借款37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陈仕忠、许彩吉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千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荣华速录员 黄玮丽附: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第十九条(?javascript:SLC(35339,19)?)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