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5民初3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蔡朝岳与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朝岳,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5民初3251号原告:蔡朝岳,男,汉族,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被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花海街**号唯品会。法定代表人:沈亚,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蔡朝岳诉被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在《唯品会服务条款》中对管辖法院已明确约定为“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管辖”。且该《服务条款》已经通过以下方式对原告进行了充分的告知及提示:1、用户注册时必须点击“我已经阅读并接受《唯品会服务条款》才能注册通过,获取唯品会提供的服务;2、在首页、独段、加粗显著提示;3、在购物网页中底部均有显示。被告通过上述方式对《服务协议》进行了充分的、足够的提示,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合法有效。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通过网上注册唯品会用户的形式签订相关协议,《唯品会服务条款》约定:“如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双方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本协议签订地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并且被告对该条款也着重进行了提示,故该约定管辖应有效。本案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议管辖确定的协议签订地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晓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丽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