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3执恢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如其与连云港同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连云港墟沟新华园3号楼2单元401室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如其,连云港同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恢396号申请执行人:刘如其。被执行人:连云港同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依据:(2014)港民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如其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同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和增益纠纷一案,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民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