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4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松柏与被告金苗祥、何银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柏,金苗祥,何银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24民初1077号原告:李松柏,男,住临澧县。被告:金苗祥,男,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何银燕,女,住浙江省诸暨市。原告李松柏与被告金苗祥、何银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松柏、被告金苗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银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松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金苗祥、何银燕偿付货款55000元。事实与理由:自己在临澧县城开办加工厂,2016年3月份,金苗祥、何银燕夫妻前来购买皮蛋。双方商定好购销事宜后,自己即发送皮蛋给金苗祥、何银燕。2016年8月10日,双方结算后,金苗祥、何银燕还下欠55000元,并出具欠条1份。货款至今未还。金苗祥承认原告李松柏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夫妻有很多应收款未收回,才欠李松柏货款55000未及时偿清,现愿意分期偿付皮蛋款,即每月支付李松柏货款5000元。何银燕未作答辩。本院认为,金苗祥、何银燕系夫妻,金苗祥承认李松柏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何银燕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故对李松柏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实际已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金苗祥、何银燕未及时履行还款的合同义务,已构成事实违约,应承担继续还款的义务,故对李松柏要求金苗祥、何银燕偿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金苗祥、何银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付李松柏货款5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金苗祥、何银燕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谌官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箐3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