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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2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魏学成与被告张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学成,张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2民初1851号原告魏学成,男,生于1949年2月10日,住四川省南江县。被告张明,男,生于1974年9月15日,住四川省南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学成诉被告张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原告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而原告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云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