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2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魏学成与被告张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学成,张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2民初1851号原告魏学成,男,生于1949年2月10日,住四川省南江县。被告张明,男,生于1974年9月15日,住四川省南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学成诉被告张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原告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而原告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云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