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5民初3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河银与厦门大博通商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河银,厦门大博通商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5民初3341号原告:张河银,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化县,经常居住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告:厦门大博通商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后祥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791288361E。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志雄。原告张河银与被告厦门大博通商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张河银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河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河银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张河银负担。审判员 陈基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