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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18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谢宗磊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宗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801号罪犯谢宗磊,男,199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广西来宾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日作出(2012)鱼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宗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22日交付执行。罪犯谢宗磊于2014年5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9月15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以罪犯谢宗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谢宗磊减刑一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宗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3月起至2016年6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9.47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罪犯谢宗磊户籍所在地的来宾市兴宾区凤凰镇牛角村民委员会、来宾市兴宾区凤凰镇民政办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缴纳罚金。本院认为,罪犯谢宗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宗磊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3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蔡 勇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蒙佩娜appoint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