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执20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熊锦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熊锦山,练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20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大成路兴宁街108号。被执行人:熊锦山(曾用名熊锦珊),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练敏,女,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熊锦山、练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98537.93元并支付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受理费2173元、申请执行费2980元,但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以(2015)浔民初字第4086-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练敏名下的座落于桂平市西山镇兴宁街桂平商厦E栋401号商品房一套(申请执行人的抵押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登记在被执行人练敏名下的座落于桂平市西山镇兴宁街桂平商厦E栋401号商品房一套(房屋所有权证:浔房权证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满芝审 判 员 杨礼添代理审判员 薛寒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德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