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48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温州市星禾佰信纸品有限公司与左敬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星禾佰信纸品有限公司,左敬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民初4887号原告:温州市星禾佰信纸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银龙,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敬铎。原告温州市星禾佰信纸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左敬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州市星禾佰信纸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左敬铎支付原告货款1513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始,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纸品。2016年1月1日,经结算,被告结欠原告货款15133元,并出具欠条交原告收执。嗣后,被告分文未付。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星禾佰信纸品有限公司诉称的事实清楚,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货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左敬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星禾佰信纸品有限公司货款15133元,款交本院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78元,由被告左敬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文亮人民陪审员 林 玲人民陪审员 王 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