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1民初20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邯郸县宇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县宇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1民初2082号原告:邯郸县宇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邯郸县新区(兴华路北),组织机构代码75892168-X。法定代表人:杜天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曙光,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巍,男,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原告邯郸县宇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邯郸县宇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邯郸县宇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邯郸县宇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清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户玉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