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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民初80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张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张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8017号原告: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岳府街**号*栋*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何祥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敏,公司员工。被告:张亮,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张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晓燕人民陪审员  李 倩人民陪审员  雷婷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