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2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高小燕与雅安杏林肾脏病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燕,雅安杏林肾脏病医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1730号原告:高小燕,女,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雅安杏林肾脏病医院,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康藏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加斌,职务: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加模,男,1962年1月25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系该院副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小燕与被告雅安杏林肾脏病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高小燕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小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小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高小燕负担。审判员 赖守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玺 微信公众号“”